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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3章 一万二千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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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23章 一万二千两 (第2/2页)

    他叫人取来最早的刻版工单。

    “但永安敢收这一万二千两,不只因为韩家。”

    工单后附着一套十年前的紧急票样。

    先兑后核。

    所附权益可随主票一并转押。

    遇断粮、决堤与军情阻路,可先用官署旧样担保,事后补核受益人。

    格式拟定栏里,写着程肃。

    那时他还没有入狱。

    也没有人使用凿角残印。

    韩维山道:“后来的人换了票号,换了受款行,却不必重新发明一套合法说法。程肃十年前已经替他们写好了。”

    帘外的程见微道:“紧急格式不是永久授权。”

    年轻御史先看御前核定的回避范围。

    这句话涉及公开通用版式,不涉及三张原单。

    他准录为旁核异议。

    韩维山道:“格式上没有停用日。”

    “旧案结束以后应当缴销。”

    “谁负责缴销?”

    程见微没有答。

    拟定人有责任写期限。

    签发衙门有责任收回。

    后来用印的人有责任不滥用。

    三件事可以同时成立。

    父亲没有拿这第一笔一万二千两,不等于他什么都没有留下。

    ···

    萧承晏拿起紧急票样的公开抄件。

    “十年前若本宫在场,”他说,“两营已经断粮,商家又不肯放货,本宫也可能先用。”

    韩维山道:“殿下是在替程肃开脱?”

    “不是。”

    “那殿下这句话有什么用?”

    “记下,做反方。”萧承晏说,“让最后定责的人知道,使用紧急格式不必然出于谋利,也可能是为了救急。再记下一句:本宫若因此使用,也该为没有期限、没有缴销和用了谁的信用担责。”

    年轻御史照录姓名。

    萧承晏没有把“本宫也会”说成“所以无罪”。

    他只是不肯让所有后来人站在安全的日子里,假装自己当时一定更高明。

    ···

    旧格式共有数页。

    最后一页是民间担保合抄件。

    十年前,粮商要求除官署信用外再添一处民间担保。程肃呈交的合抄格式里,列了一枚沈氏商印,印被放在“执行授权”一栏。

    刑部用官库公开印样比过。

    印是真的。

    合抄件的来源注却写着:抄自沈氏收件柜根。

    那份十年前的原始柜根依法留在永安旧债柜档,今日没有随买债匣调来。要看原印究竟落在哪一栏,须另行验封。

    程见微隔着帘,没有伸手。

    她认得那枚印。

    母亲沈令仪曾用它收商行来件,也用它拒收不肯署名的契。

    一枚来自“收件柜根”的真印,为什么会出现在“执行授权”下面?

    到底是收到,还是同意,明日以前仍不是同一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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